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8日,山东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通报2020年第三季度媒体广告抽查监测情况。第三季度,该局共对全市43家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29个互联网站的广告发布情况进行了抽查监测。其中,传统媒体包括市级23家、区市级20家;市级媒体包括平面媒体9家,电视频道8个,广播频率6个,区市级媒体包括电视频道14个,广播频率6个。
三季度共抽查监测上述媒体各类广告105261条次,其中涉嫌违法广告67条、218条次,条数违法率、条次违法率分别为0.60%、0.18%,条数违法率环比上升0.06个百分点,条次违法率环比上升0.09个百分点。监测数据显示,全市发布涉嫌违法广告条数违法率最高的是电视媒体,涉嫌违法率超过1%,其次是平面、广播媒体,互联网广告发布违法率较低。
从广告类别情况来看,涉嫌违法广告主要分布在医疗服务、普通商品、普通食品、药品、保健食品等类别。其中,医疗、普通商品、普通食品三大类涉嫌违法广告占主导,分别占全部涉嫌违法广告的32%、31%、16%,药品、保健食品涉嫌违法广告分别占15%、4%。医疗、普通商品类涉嫌违法广告量较上期明显增加,条次违法率分别为0.70%、0.26%,普通食品类广告条次违法率为0.07%,药品类违法广告量呈下降趋势,条次违法率为0.03%。
本期继续对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广告以及培训机构、金融和网络借贷广告进行监测,未发现上述类别涉嫌违法广告。
主要涉嫌违法表现如下:
1.普通商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以外的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2.普通食品: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广告,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等。
3.药品广告: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4.医疗广告: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情形等;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主要涉嫌违法广告
1.青岛生活服务频道、影视频道7月、8月发布“及时与益生菌饮品”普通食品广告,主要涉嫌违法表现为: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广告,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2.青岛影视频道、休闲资讯频道7月发布“圣妃御赞丞初乳配方羊奶粉”普通食品广告,主要涉嫌违法表现为: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广告,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表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3.青岛生活服务频道7月发布“葛红桂龙药膏”药品广告,主要涉嫌违法表现为: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4.青岛休闲频道、资讯频道7月、8月发布“姜老太修复堂皮肤康复理疗中心”普通服务广告;影视频道8月发布“倍嘉尔按摩椅”普通商品广告、“王氏脊椎疗法”普通服务广告。上述广告主要涉嫌违法表现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以外的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5.半岛都市报8月先后发布“青岛山大医学研究中心”、“青岛百合中医院”医疗服务广告;青岛早报8月发布“青岛百合中医院”医疗服务广告。上述广告主要涉嫌违法表现为: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情形。
6.青岛生活服务频道9月发布“青岛优诺博士口腔医院”医疗服务广告,主要涉嫌违法表现为: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前期工作办理情况及相关要求
1.二季度青岛新闻综合频道发布“祛斑微晶贴”、“清宫长春胶囊”,青岛生活服务频道发布“柏欣安多功能按摩椅”,青岛都市频道发布“苏林卡智能遥控马桶盖”等涉嫌违法广告,市市场监管局已对上述涉嫌违法广告进行立案查处。
2.市场监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各媒体单位和网络平台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要严格执行《电子商务法》、《广告法》等有关规定,自觉履行网络平台法律责任和义务,规范商品或服务营销范围,严格广告审查发布,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各区市局要依法严厉查处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3.各区市局要加强对各自广告监测系统软硬件的管理和维护,完善广告监测工作机制,查找漏洞,排除隐患,切实维护广告监测公平公正,确保广告监测数据安全,进一步推动广告监测高质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