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
执法大队,各科(室)、市场监管所、知识产权所:
为做好我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依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沪市监信用〔2023〕64号)和《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静市监管〔2021〕33号),现制定了《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以下简称《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抽查计划》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
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增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统一性、规范性、公正性、有效性,以制定和实施年度抽查计划为抓手,推动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二、突出重点任务
(一)加强任务执行,实施动态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年度抽查计划执行,对抽查计划中明确由区局发起的抽查任务,业务指导部门要及时制定全局统一的抽查任务并组织实施,督促各相关部门按时完成抽查任务并录入“互联网+监管”系统;对统筹制定的抽查计划,可根据年度任务形势变化和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删减、增补、替换等动态调整;调整计划时,要按照年度抽查计划的动态调整机制,在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及时会同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科作计划调整备案,并重新公示调整后的计划。
(二)完善工作机制,夯实系统支撑。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全、新、特”的要求加强“两库”建设,检查对象名录库要涵盖市场主体全量信息,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应纳尽纳”;要根据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对名录库进行动态管理;对检查对象要结合条线管理需要进行个性化标注,对执法人员要对专业特长、执法资质等进行标注,提升“双随机”监管工作匹配度。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食品抽检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抽查继续依托相关条线专业监管平台,并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共享数据外,其他所有随机抽查计划执行均要使用“互联网+监管”系统工作平台。
(三)应用分类结果,推进精准监管。各相关部门要注重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深度结合,全面运用本市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低风险企业合理降低监管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有针对性加大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等力度,实施差异化监管。要按照“跨部门联合检查为原则、部门单独检查为例外”的工作要求,在细化深化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抽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协调,强化“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工作机制。
(四)规范随机抽查,提升监管质效。各相关部门要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双随机”(随机抽查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杜绝人为因素,确保公平公正。坚持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随机抽查“回避”工作要求。大力推进服务性监管,畅通检查对象的咨询通道,提升抽查工作的透明度。业务指导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本条线双随机监管实践创新活动,结合实际打造双随机工作创新典型案例,树立双随机工作创新先进典型。
三、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思想认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要求,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组织实施。按照营商环境评价和监管改革评估的有关要求,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摆在更突出的位置,细化责任落实,精心组织实施,全面执行抽查计划。要结合监管领域和辖区特点,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方法创新,努力闯出新路、积累经验,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提升整体工作水平。
(三)加强工作保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干部能力建设,组织业务培训,开展工作交流。要更加重视新闻宣传,持续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业务指导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普遍性、共性问题,加强全程跟踪。各所队要按时高效完成下发的抽查任务,全面落实工作要求,扎实开展检查。
附件: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3日
附件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序号 | 计划名称 | 抽查对象 | 抽查事项 | 抽查比例 | 本区预估抽查户次 | 业务指导部门 | 检查对象抽取层级 | 计划时间 | |
1 | 企业公示信息和登记事项抽查 | 已报送上年度年报的企业(含注册资本实缴制企业、类金融企业) |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自媒体广告内容检查 | 3% | 待定 | 牵头: 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科 配合: 广告和价格监督管理科 | 市局、区局 | 7—11月 | |
2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抽查 | 已报送上年度年报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 | 3% | 10 | 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2—6月 | |
3 |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 | 已报送上年度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3% | 420 | 市场主体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2—6月 | |
4 | 直销企业随机抽查 | 总部在本市的直销企业 | 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情况的检查,自媒体广告内容的检查 | 100% | 1 | 市场公平秩序监管科 | 区局 | 3-5月 | |
5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抽查 | 农副产品市场、花鸟市场、古玩市场、小商品市场 | 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 | 100% | 30 | 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4—8月 | |
6 | 拍卖经营活动抽查 | 拍卖企业 | 对拍卖行为的监管,对文物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 | 50% | 12 | 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7—8月 | |
7 | 文物经营行为抽查 | 古玩市场、其他文物经营企业 | 对文物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 | 50% | 1 | 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7—8月 | |
8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抽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监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的监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区分自营的业务的监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信用评价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平台内用户管理的监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搭售行为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核验真实信息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保管的监管,对广告活动的监管,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的监管,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管,对法定计量单位的监管,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水效标识计量的监管,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的监管 | 100% | 7 | 牵头: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配合:广告和价格管理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标准化和计量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9—10月 | |
9 | 电子商务经营者随机抽查 | 经营类电子商务经营者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亮照亮证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披露信息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的监管 | 25% | 20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4—6月 | |
10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执行广告管理制度等情况的抽查 | 全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建立并执行相关广告管理制度、虚假广告、违法广告代言活动等的行政检查);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行政检查) | 5% | 3600 | 牵头: 广告和价格管理科 配合: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和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4—10月 | |
11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抽查 | 全市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的企业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 15% | 70 | 广告和价格管理科 | 市局 | 7—9月 | |
12 | 中医专科医疗机构广告和价格检查 | 中医专科医疗机构 | 医疗广告、价格(明码标价) | 55% | 10 | 广告和价格管理科 | 区局 | 4—10月 | |
13 | 2022年本市养老机构收费随机抽查 | 本市保基本养老机构 |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 | 待定 | 待定 | 广告和价格管理科
| 区局 | 1—12月 | |
14 | 2022年本市公办幼儿园收费随机抽查 | 本市公办幼儿园 | 对收费行为的监管 | 待定 | 待定 | 广告和价格管理科
| 市局、区局 | 2—11月 | |
15 | 食品生产企业随机抽查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活动的监管 | 100% | 4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2—11月 | |
16 | 食品生产企业承诺真实性抽查 | 采用承诺告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 对市场主体承诺真实性的检查 | 100% | 1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9月 | |
17 | 餐饮服务单位抽查 | 餐饮服务提供者(除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养老院食堂) | 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管,对餐饮业经营者的监管,对餐饮服务生活垃圾的监管 | 5% | 250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1—12月 | |
18 | 酒类商品经营者抽查 | 酒类商品经营者 | 对从事酒类零售业务活动的经营者的监管,对从事酒类批发业务活动的经营者的监管,对酒类商品批发许可的监管 | 5% | 240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1—12月 | |
19 | 集体用餐单位抽查 | 学校、幼托机构、养老机构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 | 对集体用餐单位的监管 | 100% | 280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1—12月 | |
20 |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抽查 |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 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监管 | 100% | 5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1—12月 | |
21 | 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抽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 10% | 100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1—12月 | |
22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抽查 | 除风险等级为D级外的食品销售者 | 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 5% | 250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1—12月 | |
23 | 2023年特殊食品销售抽查 | 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者(含入网特殊食品经营者)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的监管,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管,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 50% | 450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2—11月 | |
24 | 2023年静安区粮食应急网点食品安全抽查 | 粮食应急网点经营企业 | 对应急网点销售的粮油米面食品安全的监管 | 25% | 10 |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2—11月 | |
25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及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监督抽查 | 注册地在静安区的特种设备生产(含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 |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许可条件、依法从事许可活动实施证后监管; 对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为的监管,对个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为的监管 | 25% | 15 | 特种设备监察科 | 区局 | 1-12月 | |
26 | 计量标准建标单位随机抽查 | 计量标准建标单位(含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在浦东新区和奉贤区自我声明开展计量检定的企业) | 对通过计量标准建标考核单位计量标准器具的监管,对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管,对市场主体承诺真实性的检查,对注册计量师的监管 | 30% | 待定 | 标准化和计量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2—12月 | |
27 | 计量器具产品质量、商品量、商品包装、能效水效标识产品抽查 | 计量器具、商品、能效水效标识产品生产、销售企业 | 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对市场主体承诺真实性的检查,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的监管,对商品包装的监管,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水效标识计量的监管,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的监管 | 待定 | 待定 | 标准化和计量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1—12月 | |
28 | 在用计量器具及零售商品计量随机抽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其中零售商品为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 对计量器具及计量活动的监管,对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监管,对商品包装的监管 | 15% | 12 | 标准化和计量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2—11月 | |
29 | 2023年型式批准(含标准物质)随机抽查 | 在我国制造、销售、进口计量器具(含标准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对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对国家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单位的国家标准物质质量和生产条件的监管 | 10% | 2 | 标准化和计量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2—11月 | |
30 | 2023年能效、水效标识符合性随机抽查 | 能效、水效标识产品经营企业 | 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水效标识计量的监管,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的监管 | 10% | 5 | 标准化和计量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2—11月 | |
31 | 2023年能源计量随机抽查 | 重点用能单位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实施能源计量的监管 | 5% | 5 | 标准化和计量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2—11月 | |
32 | 静安区2023年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销售企业 | 重点检查销售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是否依法取得型式批准 | 100% | 3 | 标准化和计量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2-3月 | |
33 | 对制作、销售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行政检查 | 全市相关企业 | 对制作、销售是否符合强制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检查 | 30% | 待定 | 标准化和计量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7—10月 | |
34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社会团体 | 对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管 | 5% | 待定 | 标准化和计量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3—5月 | |
35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本市相关企业 | 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管 | 5% | 待定 | 标准化和计量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5—10月 | |
36 | 商品条码随机抽查 | 商品条码使用企业 | 对企业商品条码有效性的监管 | 5% | 待定 | 标准化和计量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5—10月 | |
37 | 检验检测机构随机抽查 | 本区获得资质认定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 | 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活动的监管 | 15% | 8 | 专业服务业监督管理科 | 区局 | 4-12月 | |
38 | 2023年认证从业机构监督检查 | 认证从业机构 | 对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管;对认证从业人员的监管 | 待定 | 待定 | 专业服务业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4—12月 | |
39 | 2023年管理体系认证活动获证组织监督检查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获证组织 | 对认证机构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管;对认证从业人员的监管;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管 | 待定 | 待定 | 专业服务业监督管理科 | 市局 | 4—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