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进一步加强车用气瓶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山东省日照市现就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保障车用气瓶使用安全公告如下:
一、充装单位
1.车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资质,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
2.充装时严格实施“瓶码一体”“扫码限充”,不得充装未登记气瓶、超期未检或者检验不合格气瓶、报废或者存在明显损伤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不得充装不能识读汽车牌照和气瓶电子识读标识的车用气瓶。
3.应当按照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的要求,及时上传充装记录等数据。
二、气瓶所有者
1.车用气瓶使用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对其在用气瓶安全负责。
2.车用气瓶检验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应当向气瓶检验机构送检。严禁使用已经报废或者超期未检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需要报废的气瓶,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自行或者将其送交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消除使用功能的处理。报废的气瓶以及不再使用的气瓶,应当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使用登记。
三、气瓶检验机构
1.车用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2.应当按照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的要求,及时上传有关检验结果等数据。
3.车用气瓶使用期超过规定年限或者车辆报废时,应当报废。消除报废气瓶使用功能的破坏性处理,应当采用压扁或者将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每年向负责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消除使用功能的气瓶数量。
四、车辆检验机构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进行检验,保证出具的检验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2.对机动车组织检验时,应当查验机动车行驶证燃料方式等信息与实际的一致性。对燃气机动车,应当查验其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和有效期内的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未取得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车用气瓶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具机动车安检合格报告。发现车用气瓶登记、检验资料涉嫌虚假的,及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部门。
五、监管部门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管执法联动,依法严格查处车用气瓶充装、使用、检验过程中不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请广大市民群众积极举报有关车用气瓶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将依法依规给予奖励。
监督举报电话:12345(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