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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监管的提醒公告

2022-11-11 10:51:3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根据近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稳定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规范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的稳价保供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如下提醒公告:

一、履行义务

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江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公告要求,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自觉规范价格行为,配合政府做好市场稳价保供工作。

二、规范行为

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实施下列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二)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四)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五)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六)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三、法律责任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实施价格欺诈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各有关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提醒公告要求,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如有违法行为或接到群众举报,一经查实,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从快、从严、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供稿:江西省九江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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