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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广告被罚12万!直击教育培训类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2021-10-21 22:07:4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落实“双减”工作要求,严格广告监管,全面净化全市校外教育培训市场环境,今年以来,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管部门部署开展了校外教育培训广告全面排查和清理整治、护苗助老专项整治、校外培训广告专项治理百日行动等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教育培训广告行为,有效规范了全市广告市场秩序。

本期公布9起典型案例:

金华美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案件简介】

当事人为提高公司知名度,在自有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题为《初中数学成绩80分提高到116分,他是怎么做到的?》、《初中学习分水岭,美柏教育助你破局》等推文,含有:“王某某,……经过一学期多美柏德智数学课程的学习,数学成绩从80多分进步到116分!”“金某某:……连续获得全国中学生英语能力测评(NEPTS)初中组高中组全国一等奖,二等奖……”等内容,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同时,发布题为《2021为梦想而战》的推文,含有“……所倡导的‘……见词能读、听音能拼……’的教学能让学生在短期内(半至一年)具备较强的听力能力和自主阅读能力”等内容,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案件分析】

该两项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以及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金华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0元。

中某教育金华公司广告违法案

【案件简介】

当事人在自有微信公众号“中某教育”上发布题为《2021年金华法院招司法雇员42人笔试辅导课程》的广告推文,文中含有“班级名称、课程内容、课时、费用、优惠……OAO笔试先锋VIP协议……费用10800元、限时全款优惠1000元……”等内容,当事人对“限时全款优惠1000元”中的“限时”没有标明具体有效期限。

【案件分析】

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之规定,金华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00元。

义乌孔某文化创意工作室广告违法案

【案件简介】

当事人在印制的广告宣传单上标注有“……近两年成功学员:张某某(义中提前批)、丁某某(义中提前批)……等多人上义中提前批或义中……”等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内容。

【案件分析】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5000元。

浙江春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广告违法案

【案件简介】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展示的广告中标注有“……报名有礼……活动期间报读春某任何课程即送价值最高1000元礼品……”等字样,但未标明赠送礼品的品种和数量;“……学历培训历年通过率99.8%;……春某简介……100+全国各类优质大学合作……1000000+总优秀毕业生……”等内容,无法验证。

【案件分析】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合计10000元。

浦江莱某培训中心广告违法案

【案件简介】

当事人在某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广告含有“初高中衔接课程的主要教师均聘请了各地名校中青年优秀名师及学科带头人来校任教……”等内容,与事实不符。

【案件分析】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6000元。

东阳育某文化补习学校广告违法案

【案件简介】

当事人为了加强宣传效果,在其校内走廊及网站发布广告,内容含有“……育某补校光荣榜……;……2021年育某补校被985、211大学录取学生名单……;……英语老师黄某某……参加过浙江省高考阅卷工作……”等内容。

【案件分析】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东阳市市场监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反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12000元。

义乌诗某校外教育辅导站广告违法案

【案件简介】

当事人为加强企业宣传,制作了标有“美院杯全国青少年美术创作大赛……楼某某 ……获得小学组软笔书法二等奖;……2019美院之路金奖获得者虞某某……”等内容的广告宣传牌,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

【案件分析】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12500元。

东阳中某格书画培训广告违法案

【案件简介】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东某某”发布的推送广告含有“……国家专利练字……”等字样,但未依法标注相关专利的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案件分析】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东阳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处罚款1000元。

义乌学某校外教育辅导站广告违法案

【案件简介】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展示的宣传广告中含有“徐老师……拥有高级教师资格证……,何老师……拥有数学高级教师资格证……”等字样,与事实不符。

【案件分析】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元。(来源:金华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闫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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