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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开展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专项行动

2021-08-24 09:54:0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中出现的部分乱象已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按照省、市纪委“点题整治”工作部署要求,漳州市市场监管局采取协同联动、全面摸排、紧盯重点、依法查处等有效举措,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专项行动。

专项整治开展以来,漳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立案查处22起校外培训机构违法案件,涉及虚假宣传、违法广告、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为引导校外培训机构自觉守法,共同维护良好的校外培训秩序,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八个典型案例,希望广大校外培训机构引以为戒。

案例一 漳州倍多分高辅学校发布违法广告

当事人在其宣传彩页印制“学校简介 漳州倍多分高辅学校是……,由倍多分教育联合漳州三大民办学校清北名师团队创办”等内容;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学生与该机构老师的合照,利用受益者的名义和形象作广告宣传的内容。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漳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600元。

案例二 漳州市芗城米宝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19.9元抢米宝教育原价320元兴趣班课程,让孩子从小培养兴趣,比同龄人更近一步”和“明星外教老师图片、工作经历”等宣传内容。经核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用语和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漳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800元。

案例三 漳州市芗城区豁朗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宣传“0元抢课、惠战双十一;原价1111元,双十一期间参与活动,立即抢课0元免费学;学霸导师喻良茂、马健桐、汤孟杰亲授,让满分成为可能”等内容。经核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用语的相关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漳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280元。

案例四 漳州市芗城区诚开课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当事人在其广告宣传单印制“开业充值200抵1000、2021/6/18当天报名暑假班立减618、最终解释权由诚开课外培训学校所有”等内容。经核查,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使用“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对合同解释权”的广告宣传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漳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4000元。

案例五 漳州市芗城区星维咨询服务中心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当事人在其印制的《课程协议书》中制定了“入学协议相关条款及本协议条款执行中如果发生争议的,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属漳州星思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独家所有”等格式条款。经核查,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使用“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对合同解释权”的格式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漳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4000元。

案例六 云霄县仁才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当事人提供教育培训服务,未明码标价收取培训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云霄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00元。

案例七 东山县希望英语教育培训学校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当事人从事英语教育培训经营活动,收取服务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东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元。

案例八 东山县英才教育学校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当事人提供学科类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用,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东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元。

下一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整治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合法合规经营。(来源:福建省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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