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魏南海等四人未经批准非法采矿案 | |||||||
行政处罚机关 | 南昌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洪自然资执罚决字〔2021〕第3007号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 2021年8月12日 | |||
当 事 人 | 个人 | 自然人姓名 | 魏X海 | 居民身份证号 | 36012219740610XXXX | |||
自然人姓名 | 魏X子 | 居民身份证号 | 36012219651005XXXX | |||||
自然人姓名 | 邓X保 | 居民身份证号 | 36012219791202XXXX | |||||
自然人姓名 | 魏X蒙 | 居民身份证号 | 36012219960812XXXX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单位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主要违法事实 及案件定性 |
经查,魏X海、魏X子、邓X保、魏X蒙四人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擅自在新建区流湖镇北港村北港桥附近耕地非法采砂两堆。依据江西南杭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砂方测量报告,一号砂堆方量为204.7立方米,二号砂堆方量为313立方米,共计517.7立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采矿的违法事实。 | |||||||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
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 一、责令停止开采; 二、没收已开采尚未出售的517.7立方米砂石。 | |||||||
处理结果 | 已停止开采。 |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
处罚生效期 | 2021年8月12日 | 处罚截止期 | ||||||
备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