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贯彻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要求,确保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及时、足额享受国家电价降价红利,8月16日,吉林省延边州市场监管局发出《关于规范转供电行为的提醒告诫书》(以下简称《提醒告诫书》),对全州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专业市场、物业服务企业等转供电主体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提出明确要求。
《提醒告诫书》指出,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2018年以来吉林省7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要求,将降价红利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切实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和电力用户的负担。
《提醒告诫书》要求,转供电主体经营者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本省目录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交纳电费,不得向其他终端用户分摊和转嫁自身用电、电力设备运行和维修费用。转供电主体和终端客户签订租金、物业费、充电设施服务费合同(协议)的,无论是否包含应分摊电量费用,都应在合同(协议)中予以明确。对已通过租金、物业费、充电设施服务费等方式收取应分摊电量费用的,严禁再以任何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收取。
《提醒告诫书》强调,转供电主体经营者要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加强自身价格管理。全州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持续加大执法力度,紧盯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全州市场监管部门希望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转供电主体电价收费标准进行监督,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积极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15、12345。(供稿:吉林省延边州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