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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现在还能单独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吗?

2021-05-04 11:40:08 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发文了

新政策出台,大家都很关注

文件明确规范国家质检中心行为 

国家质检中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验检测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依法合规运行,确保国家质检中心活动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活动、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社会责任报告。国家质检中心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跨省异地实验室);不得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开展评比活动或向社会推荐其检验的产品,不得对其检验的产品通过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不得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承担商业委托检验活动;不得单独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不得违规向企业收费。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等政府任务的国家质检中心,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行为规范要求,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最近市场监管总局公众留言再次强调了这一要求!

有关政策已经施行!

问:国家质检中心报告出具 留言日期:2021-04-26

你好,某独立法人质检所内有授权国家质检中心,以独立法人名义承揽商业委托业务,客户要求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出具报告,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的要求,“不得单独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现能否以“XXX质检所(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出具检测报告,加盖XXX质检所资质认定标识章。

回复部门: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1-04-29

你好,应当以“XXX质检所”名义出具检测报告,加盖XXX质检所资质认定标识章和检验检测专用章,可以在检测报告中体现国家质检中心名称。

总局令第39号:《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如何理解适用范围?

再看看另一条留言答复

问: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的咨询 留言日期:2021-04-27

您好!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第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我司为上级母公司(100%控股)下属的独立法人公司,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我司能否承接母公司的检测业务,是否属于利益相关方?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1-04-30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不适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

来源:总局公众留言

(责任编辑:闫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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