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市场监管>>总局动态>>总局动态>>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遴选化妆品抽样检验复检机构的通知

2020-12-28 20:53:14 国家药监局网站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遴选化妆品抽样检验复检机构的通知

药监综妆〔20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化妆品抽样检验复检工作,现决定开展化妆品抽样检验复检机构遴选。有关遴选推荐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原则

推荐的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化妆品复检工作的能力,具有丰富的化妆品检验工作经验和研究经历,愿意承担化妆品复检工作,能够及时、准确、规范完成复检工作。

二、推荐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是依法成立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2.取得化妆品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且取得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能够满足复检工作需要;

3.拥有完备的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够持续良好运行;

4.能够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连续从事化妆品检验检测工作5年(含)以上,或连续承担3年(含)以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化妆品检验任务(包括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案件查办、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涉及的检验任务);

6.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二)能力要求

1.近3年组织或参加3次(含)以上化妆品领域的国际能力验证、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

2.具备与复检项目相匹配的检验工作经历,配备与复检项目相匹配的固定且能够独立运行的实验场所、实验室环境设施、人员及技术能力;

3.具备在化妆品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等变化时,及时进行相应变更和扩项的能力;

4.具备对复检结果进行分析研判,并按照要求开展相关技术交流的能力;

5.复检报告授权签字人具有3年(含)以上化妆品检验检测领域工作经验,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工作程序

(一)推荐。每个省级局原则上可推荐1家辖区内的化妆品检验机构。无符合条件的,可不推荐。

(二)专家评审。中检院组织专家对提交的资料进行评审。

(三)现场核查。中检院组织对通过专家评审的检验机构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核查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并对检验机构整体质量体系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审查。

(四)发布名单。根据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的情况,兼顾复检工作需要及复检机构地域分布,形成复检机构名单,经国家药监局审核后发布。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充分认识复检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推荐工作。推荐表和相关资料请于2021年1月25日前报送中检院。

邮寄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华佗路31号,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技术监督中心

电子邮箱:huazp@nifdc.org.cn

联 系 人:中检院技术监督中心 祝壮飞

010-53851431

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 范婷婷

010-88330917

附件:化妆品复检机构推荐表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0年12月24日

药监综妆〔2020〕116号附件.doc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2020“质量之光”论坛现场传真

  •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十三五”期间 ...

  •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偏桥子镇果蔬采摘 ...

  • 2020“质量之光”论坛在京举行

  • 店长不戴口罩徒手捏杯口 餐具消毒柜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