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5月8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省抽2023年第5号)。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省抽2023年第5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3年第3号),涉及我市2家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龙泉驿区西河街办吾味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食品添加剂糖精钠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食品添加剂糖精钠(生产日期:2022年3月21日;规格型号:500克/袋);不合格项目:糖精钠含量项目不符合 GB 1886.18-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糖精钠》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2月5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食品添加剂糖精钠40袋,共计20公斤,货值1000元;已销售40袋,共计20公斤。当事人龙泉驿区西河街办吾味食品经营部涉嫌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糖精钠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大写:壹仟元);
3.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
罚没款合计2000元(大写:贰仟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食品添加剂糖精钠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食品添加剂糖精钠项目不合格是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所致。我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相关法律学习,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2月5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金牛区兴宇超保健用品商行经营林丰牌钙维生素D3咀嚼片(中老年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林丰牌钙维生素D3咀嚼片(中老年型)(生产日期:2022-08-06;规格型号:240g(2.0g/片x60片x60片x2瓶)/盒);不合格项目:水分项目不符合企业标准Q/JLF 020-2021《林丰牌钙维生素D3咀嚼片(中老年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林丰牌钙维生素D3咀嚼片(中老年型)20盒,共计4.8公斤,货值200元;已销售20盒,共计4.8公斤。当事人金牛区兴宇超保健用品商行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林丰牌钙维生素D3咀嚼片(中老年型)由当事人购进,商家有索证索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在以后的经营中增强责任心和安全意识,严格把控产品质量关,落实并完善进货购货制度,学习《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2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