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玉环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23年第7号)。
台州市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23年第7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扁酸菜的检验报告的内容有:报告编号:SP-ZR220522;食品名称:扁酸菜;购入日期:2022.10.4;被抽样单位名称:玉环市汇客多超市;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2022年12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NO20221205001)和检验报告(SP-ZR220522),向其告知复检权利和途径。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检查,现场未见扁酸菜,未见苯甲酸及其钠盐等类似物质。当事人陈述涉案扁酸菜已售完。2022年12月6日,当事人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涉案扁酸菜。截至案件办结,未接到消费者的相关反映。
2.产品控制情况:现查明,2022年10月4日,当事人购入扁酸菜6千克,单价7元/千克,购入货款42元。截至2022年11月6日,当事人销售扁酸菜4.72千克,销售单价8.76元/千克,销售额41.35元。2022年11月7日,当事人将1.28千克扁酸菜扔垃圾桶处理。2022年12月6日,当事人张贴召回公告,召回涉案扁酸菜。截至案件办结,未接到消费者的相关反映。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1)当事人销售的扁酸菜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涉案扁酸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系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货值41.35元,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意见》(台中法〔2018〕35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1.35元;2、罚款6050元。
(2)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调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不明,当事人在购入涉案扁酸菜时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承诺做好资质审查工作,严格审核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资质,做好供货方档案;承诺做好索证索票,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做好索证索票,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确保每批次产品可以溯源。
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