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11月3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区1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绍兴市越城区吴越鹅庄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0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晶汇大厦401室的绍兴市越城区吴越鹅庄所采购的生姜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发现该生姜为不合格食品。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于2022年11月3日签发编号为NO:SPHN202200812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绍兴市越城区吴越鹅庄于2022年10月9日以通过美 团优选平台下单购入上述生姜3小袋共计1.3千克,采购总价共计7.17元,所采购的生姜均被用于食品抽样检测。故本案货值7.17元,无违法所得。在调查过程中,绍兴市越城区吴越鹅庄提供了订单交易记录等相关材料。2023年1月11日,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绍兴市越城区吴越鹅庄送达了绍越市监罚告〔2023〕3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绍兴市越城区吴越鹅庄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绍兴市越城区吴越鹅庄采购上述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
绍兴市越城区吴越鹅庄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采购上述生姜的数量较少,均被用于食品安全抽检检测,并按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证实其为不知情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且进货来源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故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绍兴市越城区吴越鹅庄采取了整改措施,进货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做好索证索票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将后续依法组织开展检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