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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1期)

2022-11-18 17:43: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7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1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1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C22330900301131261的泥鳅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陆峰阳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泥鳅,恩诺沙星项目检出值为210μg/kg,该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9月13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对舟山市陆峰阳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排查,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怀疑是养殖环节的问题。

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兽残超标泥鳅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对于涉案的泥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泥鳅上游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并要求上游供货商提供了涉案泥鳅的检验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局认为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免责条款。

综上所述,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2022年11月17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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