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南宁市青秀区正源粮油零售店经营的花生油)。
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近期,我局在市县级农产品专项抽检工作中收到1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涉及我辖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南宁市青秀区正源粮油零售店经营的花生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DC22450100620247066 | 样品名称 | 花生油 |
生产日期 | 2022-7-26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南宁市青秀区正源粮油零售店 |
检验不合格 项目 | 过氧化值 | 检验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南宁市青秀区正源粮油零售店于2022年7月26日生产该批抽检不合格花生油20kg,销售20kg(含抽样),库存为0。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日对该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青秀区正源粮油零售店生产经营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的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规模小,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低,数量较少,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并且在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当事人主动对涉案产品进行召回,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南青市监处罚〔2022〕38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生产环节
整改情况:1.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停止经营该批不合格产品,并对该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2.对花生原料进行把控,对采购的花生做好进货查验;3.改善花生原料的储藏条件;4.对生产设备进行排查整改。
(四)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