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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24期)

2022-11-10 17:58:2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1月10日,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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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24期)

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9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3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9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7期)》,其中涉及我市4批次不合格餐具,现将我局对我市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企业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万达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荞麦粥(方便食品),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原料储存不当及烘干温度未达到工艺要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50000元。

2、南京市秦淮区金振亚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扬州市邗江家常食品厂生产的柠檬味去骨鸭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2.5公斤,共计2.5公斤,货值165元;已销售1.57公斤,共计1.57公斤;库存(未销售)0.93公斤;封存0.93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秦淮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74元;罚款10000元。

3、南京市秦淮区百如家瑞金路百货店销售的标称徐州市绿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精调味料,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0袋,共计2公斤,货值48元;已销售10袋,共计2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生产、储存环节造成。秦淮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7元;罚款5000元。

4、南京市玄武区姜家锁水产经营部销售的罗氏虾,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9公斤,共计9公斤,货值594元;已销售2.24公斤,共计2.24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养殖环节兽药使用不当造成。玄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警告;罚款600元。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9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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