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1月9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17期)。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17期)
2022年度,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区食品进行抽检,现按相关要求,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雨花台区刘日军食品经营部销售的致臻爽鸭血。上述产品风险监测问题项为鹅源性成分。企业购进上述产品9公斤,货值75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系从别处商家购入,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未行政立案原因: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证据不足。
2.南京市雨花台区严正茂蔬菜店销售的生姜。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6.5公斤,货值165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500元。
3.南京米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梭子蟹。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镉(以Cd计)。企业购进上述产品4.3公斤,货值648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查验合格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2元;罚款1000元。
4.雨花台区夏韬小吃店经营的香辣榨菜粒。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亚硝酸盐(以NaNO2计)。企业购进上述产品8.5公斤,货值54.48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系从别处商家购入,无法把控产品内在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2.57元;罚款100元。
5.雨花台区张建军餐饮店经营的煎炸过程用油。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酸价(KOH)。企业购进上述产品4公斤,货值52元,已全部销售。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为未定期更换烹炸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罚款500元。
特此公告。
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