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6期)。
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6期)
一、抽样编号为NCP22330281308433920的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余姚白云店销售的生姜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文号为“余市监不处(2022)6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XC22330281308433466的花生米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余姚市甜浩佳生鲜超市(张秋影)销售的花生米中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验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文号为“余市监处罚〔2022〕113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所得金额20元;2.罚款20000元,罚没合计20020元。
三、抽样编号为NCP22330281308433436的牛蛙(活体)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牟山镇菜市场(田小英)销售的牛蛙(活体)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宏正检验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文号为“余市监案移〔2022〕56号”的行政决定:移送余姚市公安局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