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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西南州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十大典型案例

2022-10-27 18:39:42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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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贵州省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公布10起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典型案例。

案例一:兴仁市王某假冒“太太乐”注册商标案

简要案情:兴仁市王某未经雀巢产品有限公司许可,向他人购买印有注册商标“太太乐”的味精、鸡精包装袋和纸箱,在其租赁的库房内将购买的散装味精、鸡精灌装入印有注册商标“太太乐”的味精、鸡精包装内封口后销售牟利。2021年1月20日,兴仁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兴仁市公安局在王某某租赁房屋内检查时发现其涉嫌犯罪,同年1月21日兴仁市市场监管局将线索移送兴仁市公安局立案。经兴仁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零三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案例二:兴仁市农村食品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案

简要案情:2021年1月19日,兴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兴仁市某食品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货架上在售的面包、威化饼干、牛板筋、干巴牛肉等食品均超过保质期。经查办,兴仁市市场监管局给予该食品企业陆仟元整(¥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晴隆县农村食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案

简要案情:2021年6月8日,晴隆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协同深圳三方圆检测监管有限公司抽样人员对晴隆县某超市销售的韭菜、沃柑等12种蔬菜水果进行抽检。经检验,韭菜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合格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办,晴隆县市场监管局给予该超市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贞丰县谭某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

简要案情:2020年2月12日,贞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贞丰县者相镇谭某经营的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经查办,贞丰县市场监管局给予超市经营者谭某某伍万元整(¥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普安县某中学一食堂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简要案情:2020年4月28日,普安县市场监管局对普安县某中学一食堂生产加工包子的功能间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含有硫酸铝钾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香甜泡打粉6.68袋(3340克),正在加工的馒头760个、半成品面团13.73kg。执法人员对现场制作的包子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实测值为311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办,普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普安县某中学一食堂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作出了捌万陆仟元整(¥8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兴义市某便利店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

简要案情:2022年3月1日,兴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兴义市则戎乡的某食品便利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在售的陶华碧老干妈油辣椒(275g)1瓶、甜蜜蜜精制单晶冰糖(240g)4袋等预包装食品超过了保质期限。经查办,兴义市市场监管局给予该经营者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兴义市吴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简要案情:2022年3月18日,兴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兴义市则戎乡检查时,发现吴某经营的某幼儿照护中心食堂正在向学生供餐,该中心食堂内未见悬挂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中心提供从事餐饮服务的相关许可资质证件,该中心也不能提供。经查办,兴义市市场监管局给予吴某伍万元整(¥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安龙县田某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

简要案情:2022年4月8日,安龙县市场监管局某分局接到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人举报某食品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田某经营的食品店销售的黄金椰蓉面包等食品超过保质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经查办,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田某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安龙县某食品经营企业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

简要案情:2022年4月14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安龙县人民检察院执法人员对安龙县某食品经营企业开展联合检查时,在该企业冰柜内发现其经营的香腊仔排、贵州风肉等食品超过保质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经查办,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企业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望谟县桑郎镇某超市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

简要案情:2022年7月19日,望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望谟县桑郎镇某超市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金典纯牛奶等食品超过保质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经查办,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该超市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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