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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72号)

2022-10-10 18:23:3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72号)。

台州市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72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小青菜的检测报告的内容有:报告编号:№:22*****660;食品名称:小青菜;抽检日期:2022年7月5日;被抽样单位名称:王春平;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抽检检验报告进行送达并对王春平经营场所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小青菜同批次产品。

2.产品控制情况:

经核实,2022年7月4日,王春平于他人处购入小青菜100千克,在其位于玉环市机电产业功能区(玉环市果蔬批发市场)的经营场所对外进行销售,同日,本局对上述小青菜(3千克)进行抽样。截止案发,上述小青菜已售罄,计货值340元,违法所得340元。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一)王春平购入小青菜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合格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王春平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二)王春平销售的小青菜经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系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王春平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王春平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王春平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340元;

罚款3500元。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进货时,注意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时,要求供货者提供购销清单;不从流动摊位进货;购入商品后及时录入浙食链。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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