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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74号)

2022-10-10 18:14:5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74号)。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74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白芝麻的检测报告的内容有:编号No:FL22072855;食品名称:白芝麻(购进日期:2022-05-18);被抽样单位名称:台州宜宸商贸有限公司;检测结论:经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其中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2022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抽检检测报告进行送达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抽检的同批次食品已销售完毕,现场未发现剩余食品,无法实施召回,且截至2022年8月11日,未接到消费者关于该批次食品的相关投诉。

2.食品控制情况:经调查,上述白芝麻(购进日期:2022-05-18)系当事人从路桥区南洋路4号毛震宇处购进,总计购进5斤,进价7.4元/斤,进货额37元,至2022年8月11日案发已全部销售,销售价13.8元/斤,以上总计销售货值69元,利润32元。由于销售对象不确定,无法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系经营酸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酸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报告、进货单据、销售数据以及入库单据等手续。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要求当事人要严格做好食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台账,确保销售的食品安全,不得再销售上述同批次的白芝麻。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9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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