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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管局发布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处置情况

2022-09-19 17:52:3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监督抽检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处置情况的通告。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处置情况的通告

1、河北豁朗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抽样日期:2022-06-14,被抽样单位名称:河北豁朗商贸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14日从保定市莲池区联农批发市场购进生姜20公斤,货值金额72元,违法所得67.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7.8元;2、罚款2932.2元,共计3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保莲市监处罚【2022】151号。

2、保定市莲池区张香爱蔬菜店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姜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姜,抽样日期:2022-06-09,被抽样单位名称:保定市莲池区张香爱蔬菜店,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8日从河北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购进生姜20公斤,货值金额32元,违法所得1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元;2、罚款2988元,共计3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保莲市监处罚【2022】155号。

3、莲池区晨琪生鲜店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尖椒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尖椒,抽样日期:2022-06-13,被抽样单位名称:莲池区晨琪生鲜店,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13日从保定市莲池区联农批发市场购进尖椒10公斤,货值金额26元,违法所得4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4元;2、罚款2000元,共计204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保莲市监处罚【2022】152号。

4、河北媛福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孜然碎,抽样日期:2022-05-19,被抽样单位名称:海州区晶之涵超市,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批次孜然碎为当事人委托乐陵市天宇调味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生产,产品由当事人批发给其加盟店。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调查,当事人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齐全,并按《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不合格批次孜然碎进行了召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孜然碎,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的义务,并对不合格孜然碎进行了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5、河北媛福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食用植物调和油,抽样日期:2022-06-09,被抽样单位名称:聊城市茌平区媛福达超市,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批次食用植物调和油为当事人从佳顺(天津)油脂有限公司采购,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调查,当事人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齐全,并按《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不合格批次食用植物调和油进行了召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植物调和油,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的义务,并对不合格食用植物调和油进行了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6、河北巨达商贸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京都蟹黄面,抽样日期:2022-06-22,被抽样单位名称:河北巨达商贸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74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批次京都蟹黄面为当事人从保定市艳鹏商贸有限公司购入,生产商为望都县京都方便面厂,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调查,当事人进货查验记录齐全,且贮存条件符合京都蟹黄面的保存方法,并按《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不合格批次京都蟹黄面进行了召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京都蟹黄面,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并对不合格京都蟹黄面进行了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

7、莲池区惠佳鲜综合超市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小台芒核查处置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小台芒,抽样日期:2022-06-16,被抽样单位名称:莲池区惠佳鲜综合超市,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15日从保定市莲池区联农批发市场购进小台芒10公斤,违法所得25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6元;2、罚款2000元,共计2256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保莲市监处罚【2022】172号。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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