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太仓齐飞机械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苏环行罚字〔2022〕85第81号)。
信息显示,太仓齐飞机械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为“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太仓齐飞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苏环行罚字〔2022〕85第81号 | |
违法事实 | 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排放 | |
处罚内容 |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 | 0.5万元 | |
失信等级 |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太仓齐飞机械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5754615431Q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工商登记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居民身份证号 | 341224**********1X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黄飞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9-07 | |
处罚机关 |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
地方编码 | 0 | |
公示截止时间 | 2023-09-07 | |
数据更新时间 | -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