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苏州鑫元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苏环行罚字〔2022〕85第84号)。
信息显示,苏州鑫元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为“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设备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苏州鑫元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苏环行罚字〔2022〕85第84号 | |
违法事实 | 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未在密闭设备中进行 | |
处罚内容 |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 | 2万元 | |
失信等级 |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苏州鑫元欣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5MA22K5TW1D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工商登记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居民身份证号 | 342623**********1X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马开保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9-07 | |
处罚机关 |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
地方编码 | 0 | |
公示截止时间 | 2023-09-07 | |
数据更新时间 | -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