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太仓华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苏环行罚字〔2022〕85第80号)。
信息显示,太仓华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为“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二十条,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太仓华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苏环行罚字〔2022〕85第80号 | |
违法事实 | 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 |
处罚内容 |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二十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 | 0.2万元 | |
失信等级 |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太仓华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55653192112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工商登记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居民身份证号 | 320522**********16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张振明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9-07 | |
处罚机关 |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
地方编码 | 0 | |
公示截止时间 | 2023-09-07 | |
数据更新时间 | -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