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太仓市鸿鑫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苏环行罚字〔2022〕85第77号)。
信息显示,太仓市鸿鑫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为“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太仓市鸿鑫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苏环行罚字〔2022〕85第77号 | |
违法事实 | 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
处罚内容 |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 | 10万元 | |
失信等级 |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太仓市鸿鑫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857168542397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工商登记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居民身份证号 | 320522**********17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陈建中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9-07 | |
处罚机关 |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 |
地方编码 | 0 | |
公示截止时间 | 2023-09-07 | |
数据更新时间 | -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