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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61号)

2022-09-15 15:22: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61号)。

台州市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61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青柠味饮料(风味饮料)的检测报告的内容有:报告编号:№:2022-SP0617047;食品名称:青柠味饮料(风味饮料);抽检日期:2022年06月17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俊轩副食超市;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酵母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

2022年0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抽检检验报告进行送达并对台州缘分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经营场所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青柠味饮料(风味饮料)同批次产品。

2.产品控制情况:

经核实,2022年4月21日,台州缘分食品制造有限公司委托玉环市南州乳饮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青柠味饮料(风味饮料)12箱(每箱50袋)。2022年7月14日,我局收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山东天衡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2022-SP0617047)。截止案发,上述青柠味饮料(风味饮料)已售罄,经营货值90元,违法所得90元。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台州缘分食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青柠味饮料、青柠味饮料菌落总数、酵母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系违法行为。

鉴于本案涉案货值较低,且案发后当事人采取召回措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可以轻处或减轻处罚;但当事人菌落总数、酵母严重超标,可以从重处罚。综合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20元;

2)罚款20000元;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可能是运输过程中或储存时温度过高导致的。整改情况:生产环节,强化生产加工环节原辅料、人员、设备、环境的消毒,避免将细菌带入食品中,导致菌落总数超标。包装环节,强化对冷却、内包装过程的管理,避免产品遭受空气中细菌二次污染。运输环节,加强运输储存环节消毒和冷藏环节管理,避免高温影响产品质量。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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