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24日,辽宁省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2年第61期)。
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2022年第61期)
近期,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凌河区果真新鲜果蔬超市经营的姜经抽检不合格情况,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现将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对凌河区果真新鲜果蔬超市2022年5月11日销售的姜进行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凌河区果真新鲜果蔬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对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进行排查,系采购过程控制不严所致该批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责令经营户启动问题食品召回程序,确保食品安全。
三、核查处置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立即整改召回,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予以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7.5元;2、罚款5100元;罚没合计5247.5元。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