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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系列知识一百四十八期:《汽车三包规定》解读——第一章第四条

2022-08-24 17:35:50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规定原文

第四条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或者减轻本规定所规定的质量义务和三包责任。

鼓励经营者作出严于本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三包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要求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订立合同免除三包责任和鼓励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的规定。

一、经营者之间订立合同不得免除三包责任

三包责任的承担可以由经营者之间通过订立合同来约定,但销售者与供货者、生产者、修理者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不得免除销售者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二、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本规定所列指标、期限、要求等,是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经营者需承担的汽车三包责任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但可以高于本规定的要求。

三、鼓励经营者提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三包责任承诺

本规定鼓励经营者在履行本规定基本要求的基础上,作出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比如:本规定包修期限为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万公里,而如果经营者的承诺是4年或者行驶里程10万公里,就是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责任承诺。

四、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是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的最基本要求,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经营者对其出售的家用汽车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应当承担的默示担保责任。不论其是否在买卖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经营者都应当履行,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经营者做出的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属于明示担保。应当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进行明示,承诺一经作出,就应当履行。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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