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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南京市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九期)

2022-08-05 16:30: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8月3日,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2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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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第九期)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了对我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江苏座上客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阿胶贡枣(蜜饯)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70213437132609)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验结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为1.38(标准指标:≤1)。该批产品生产日期为2022-01-05, 经查,江苏座上客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枣花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生产合同,双方就生产阿胶贡枣等商品形成委托与受委托生产关系。2022年1月5日当事人委托山东枣花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了上述涉案批次阿胶贡枣(蜜饯)130kg(5kg/箱,共26箱),购进价格为17.5元/kg,销售价格为20元/kg,截至2022年5月5日,上述涉案批次阿胶贡枣(蜜饯)130kg全部销完,货值金额2600元,违法所得325元。该店实施主动召回,召回10公斤涉案产品,已实施封存。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中配料把关不严。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阿胶贡枣(蜜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25元;2、处以罚款26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188号。

2、南京市溧水区赵菊英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鲫鱼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2320100296732512)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检验结果:恩诺沙星164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2022年4月14日,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3.195kg,购进价格 22元/kg,销售价格26元/kg,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83.07元,违法所得12.78元。已实施公告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养殖过程中控制不严引起的。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较少且违法行为轻微,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2.78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183号。

3、南京市溧水区洪都食品超市店经营的昂刺鱼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2320100272932472)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检验结果:恩诺沙星110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该批产品购进日期:2022年5月27日,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5kg,购进价格 37元/kg,销售价格43.6元/kg,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218元,违法所得33元。已实施公告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养殖过程中控制不严引起的。

当事人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第3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33元;二、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195号。

4、南京市溧水区洪都食品超市店经营的民星鲜鸡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2320100272932470)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检验结果:恩诺沙星 150 μg/kg,标准指标:≤100μg/kg。当事人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ZW-SH-20220601004)后,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检测,复检合格,异议认可,本局终止调查处理。

5、南京光良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生产的许多矿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50112375610185)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溴酸盐,检验结果:溴酸盐0.012mg/L,标准指标:≤0.01mg/L。当事人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FFZ20220604061)后,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监测有限公司复检检测,复检合格,异议认可,本局终止调查处理。

6、南京市溧水区永佳青远百货超市店经营的美国青豌豆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20117280632585)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酸价(以脂肪计)(KOH),检验结果:酸价(以脂肪计)(KOH)6 mg/g,标准指标≤3 mg/g。该批产品生产日期:2022年2月10日,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产品共5kg,进价为14元/kg,销售价为19元/kg,已全部售完(含抽样2.75kg),货值金额95元,违法所得25元。已实施公告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该产品生产过程控制不当引起的。

当事人涉嫌销售酸价(以脂肪计)超标之美国青豌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罚款,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5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187号。

7、南京市溧水区顾鑫豪面馆经营的油条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20117002635322)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验结果: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361mg/g,标准指标≤100mg/g。该批产品生产日期:2022年4月20日,当事人购进生产涉案产品共1kg,成本为14.5元,销售价为16.5元/kg,已全部售完(含抽样0.715kg),货值金额16.5元,违法所得2元。已实施公告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在制作加工过程中使用原料不当引起的。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款第(1)、(2)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元;2、处以罚款1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163号。

8、南京市溧水区欣鸿运购物中心经营的海带片(香辣味)的处置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2320100002635628)

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验结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1.3,标准指标≤1。该批产品生产日期:2022年4月1日,当事人购进生产涉案产品共5kg,购进价格为22元/kg,销售价为27.6元/kg,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138元,违法所得28元。已实施公告召回,未能召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在生产过程中控制不当引起的。

当事人经营防腐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售食品防腐剂超标,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免予罚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8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宁溧市监处罚〔2022〕184号。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3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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