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陈海伦) 近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广东龙承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人)名称:广东龙承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YFJP07
住所(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吉祥社区龙翔大道7188号万科天誉中央广场A1-3801
2022年3月25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发现你单位在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一号线及同步实施工程中存在未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行为。以上事实有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询问笔录》《违法行为通知书》(案件编号:3〔2022〕05230001)、《限期整改通知书》(编号:20220159)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2〕20号),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2年8月4日至9月2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