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天津市久奥调料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久奥调料食品有限公司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中,涉及1家公司生产经营的黄豆酱(检验报告No:UTTCSP2022-0560)被判定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久奥调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豆酱
(一)产品名称:南上居牌黄豆酱,生产单位:天津市久奥调料食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UTTCSP2022-0560,不合格项目:苯甲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天津市久奥调料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生产的商标为南上居,规格型号为900克/瓶的黄豆酱,共计160瓶,经析致通标技术检测(北京)有限公司检测,苯甲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黄豆酱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涉案食品与当事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其他产品共用设备,不没收当事人经营上述涉案食品的设备,且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中,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工作,能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对该批次产品进行召回,涉案黄豆酱未造成食物中毒等严重不良后果,公司效益状况不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6)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及《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九项“(九)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元;2.罚款50000元。
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3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武市监蔡处罚〔2022〕24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该批黄豆酱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企业未严格按照企业生产操作规程对该批次黄豆酱进行充分搅拌,致使生产出的成品黄豆酱中“苯甲酸钠”分布不均匀,而造成局部“苯甲酸”超标。
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停止生产抽检不合格食品,并主动联系经销商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同时对人员进行培训,从源头进行控制。
经复查,该公司已整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