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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7期)

2022-08-05 14:12:39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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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8月3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7期)。

通告显示,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江北区2家食品经营企业共3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姐弟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姐弟粮油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黑芝麻(抽检日期:2022年5月11日),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黑芝麻是当事人一亲戚赠送的,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对该黑芝麻没有进行良好密闭保存和干燥通风储存,环境达不到储存要求,导致酸价(以脂肪计)检验不合格。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将销售的40斤抽检不合格黑芝麻全部召回,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10日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黑芝麻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同时当事人在销售上述被抽样检验不合格农产品时未履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所售食用农产品数量、金额及违法所得较少。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叁拾陆元捌角整(小写:36.8元);3、没收不合格黑芝麻40斤;4、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元)。

二、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大石坝分公司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大石坝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韭菜(抽样日期:2022年5月9日),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张丹。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的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9.12元。

三、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大石坝分公司销售的白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北区大石坝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白芹菜(抽样日期:2022年5月9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梁光勇。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的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6.6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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