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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划许可建设 郴州市中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罚6.44万余元

2022-08-05 12:53: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张杰) 近日,信用中国(湖南)官网披露,郴州市中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被通报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郴城执罚建规字﹝2022﹞第0134号,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7月26日,违法行为类型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经查,郴州市中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林溪湾项目建设中建设工程规划审批面积为83666.41平方米,现实测面积为84566.14平方米,涉嫌存在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超规划审批面积899.73平方米。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郴州市城管局给予该公司罚款6.446676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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