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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公示不合格食品(鸭蛋)核查处置情况

2022-05-10 11:30:1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网站2022年5月7日消息,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第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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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2021年第八期)

一、抽检编号为SC20330000002747752鸭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0330000002747752;产品名称:鸭蛋;生产日期:2020-11-8;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万济池菜市场徐鹏鸿;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鸭蛋。上述鸭蛋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上述鸭蛋为生鲜类产品,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2日从辛建勇那里一共购进了3.5kg鸭蛋,进货价格是10元/kg,销售价格14元/kg。2020年11月12日,受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鸭蛋进行抽检。2020年12月18日,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鸭蛋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为2010924259),检测结论为不合格。截至2020年12月18日,上述鸭蛋均已销售出去。当事人的经营额为49元,获利14元。当事人陈述上述鸭蛋是从辛建勇那里购买,并现场出示了相关的进货单及台账。

当事人销售的鸭蛋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鉴于当事人现场能够提供相关的进货台账和供货商营业执照,且索取过相关的检测报告,但供货商未能提供给当事人,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台市监案处〔2021〕40105号)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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