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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公示馒头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2-05-10 11:23:4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网站2022年5月7日消息,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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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2021年第三期)

一、抽检编号为NCP20331002300553328虾蛄(海水 活体)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0331002300553328;产品名称:虾蛄(海水 活体);生产日期:2020-09-27;规格型号:称重;保质期:/;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董宝兴;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05日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虾蛄(海水 活体)。上述虾蛄(海水 活体)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上述虾蛄(海水 活体)为零售产品,且销售时间较长,未能召回产品。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0年9月27日,当事人从椒江万济池市场购入上述批次虾蛄共4kg,未索取销货方的营业执照和进货单据。截至案发当日,当事人已销售完上述批次虾蛄。因当事人未记账,且销售价格为浮动价格,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3000元。(台市监案处〔2021〕40026号)

二、抽检编号为NCP20331002300553527白蟹(海水 活体)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0331002300553527;产品名称:白蟹(海水 活体);生产日期:2020-09-28;规格型号:称重;保质期:/;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老潘水产经营部(潘军民);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0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白蟹(海水 活体)。上述白蟹(海水 活体)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上述白蟹(海水 活体)为零售产品,且销售时间较长,未能召回产品。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0年9月27日,当事人从三门洞港码头购入上述批次白蟹共20kg,未索取销货方的营业执照和进货单据。截至案发当日,当事人已销售完上述批次白蟹。因当事人未记账,且销售价格为浮动价格,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3000元。(台市监案处〔2021〕40027号)

三、抽检编号为XC20331002316450918红糖馒头,抽检编号为XC20331002316450919馒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0331002316450918;产品名称:红糖馒头;生产日期:2020-10-29;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最来包子店;标识生产企业:/。

抽样单编号:XC20331002316450919;产品名称:馒头;生产日期:2020-10-29;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市椒江最来包子店;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红糖馒头和馒头。上述红糖馒头和馒头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上述为零售产品,且销售时间较长,未能召回产品。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和小餐饮店登记证(三小),主要经营馒头、包子、粽子、豆浆等早餐食品。因为甜蜜素甜度比白糖高得多,使用甜蜜素可以大大减少白糖的使用量,从而降低成本,所以当事人于2020年8月从椒江购买了一袋甜蜜素(净含量为1kg)在制作馒头时添加使用。抽检当日,当事人分别制作了1.5公斤添加了甜蜜素的馒头和红糖馒头,馒头单价为8元/kg,红糖馒头单价为16元/kg,并于抽检当日售完(抽检样品除外)。抽检后,当事人将剩余的甜蜜素自行销毁。由于当事人平时没有记录馒头生产销售的数量,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产生的违法所得无法查实。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500元整。(台市监案处〔2021〕40015号)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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