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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期)

2022-03-10 17:36: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期)。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4期

在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5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为胶州市小李蔬菜水果超市经营的豇豆(检验报告:№: CF0109895-2021;抽样单编号:SC2137000038110);城阳区赵以光水果经营部经营的香蕉(检验报告:№: RPSP211000696,抽样单编号为:SC21370000439848734);刘存学经营的芹菜(检验报告:№:(2021)RZFDF4899,抽样单编号为: GC21370000412030476 );青岛三亩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大姜(检验报告:№: SAJ202121814,抽样单编号为:GC21370000003137140 );青岛国新利海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头(《检验报告》No:SAJ202121640,抽样单编号GC21370000003137104)和即食海蜇丝(《检验报告》No:SAJ202121641,抽样单编号GC21370000003137103)。现将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胶州市小李蔬菜水果超市(李炳文)经营的豇豆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9月28日市局向胶州市小李蔬菜水果超市(李炳文)送达了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于2021年8月18日购进不合格豇豆3千克,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2〕1407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二、城阳区赵以光水果经营部(赵以光)经营的香蕉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11月11日市局向城阳区赵以光水果经营部(赵以光)送达了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2日购进不合格香蕉552.5公斤,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销售,未能召回产品。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1〕0410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三、刘存学经营的芹菜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11月25日市局向刘存学送达了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4日购进不合格芹菜44公斤,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销售,未能召回产品。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1〕0411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四、青岛三亩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大姜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12月20日市局向青岛三亩地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当事人于2021年11月9日购进不合格大姜22.5千克,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2〕1412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五、青岛国新利海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头、即食海蜇丝

(一)前期处置情况。2021年12月9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国新利海产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二)调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青岛国新利海产食品有限公司于 2021年8月16日生产即食海蜇头、即食海蜇丝各95袋,两批次产品各抽取5袋用于出厂检验,其余180袋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青岛国新利海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0.00元;2.罚款50000.0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处罚〔2022〕1412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青岛国新利海产食品有限公司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9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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