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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4期)

2021-12-28 14:01:2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4期)。

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4期)

现将哈密市工人市场魏大权蔬菜摊销售的不合格韭菜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哈密市工人市场魏大权蔬菜摊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21-09-05),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标准指标:毒死蜱(mg/kg)≦0.1;实测值:0.32)。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工人市场魏大权蔬菜摊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2021-09-05)购进处不详,共购进12kg,销售价格6元/kg,货值金额72元;用于抽检2.5kg,剩余已全部销售。该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涉事韭菜的真实进货来源,未能提供涉事韭菜相关的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等凭证;其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不充分。

为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关于疫情期间“六保”政策,全面保障复工复产,稳岗就业,进一步保民生、保市场主体,帮助经营者减轻疫情影响;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承认错误,违法行为轻微、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其子因重大意外残疾、导致家庭生活存在困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中相关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充分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2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哈密市工人市场魏大权蔬菜摊在购进上述批次的韭菜时,无法认定真实进货来源,未能提供涉事韭菜相关的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等凭证;其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不充分;其主动承认错误,已意识到问题严重性;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1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2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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