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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涉及梭子蟹、皮皮虾等

2021-12-28 11:06:07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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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9期)》,涉及徐州市11家生产经营企业。

一、沛县紫勤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甘草杏(蜜饯类)

(一)抽检基本信息。样品名称:甘草杏(蜜饯类),抽样单编号:SC21320000280635450,生产日期:2021-04-13,规格型号:280g/袋。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检验发现,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企业,并对其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查明,该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5袋,货值158.7元,已销售完毕。不合格原因应该是生产厂家在生产过程中质量管控不严。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规定,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476元的行政处罚。

二、徐州祥广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拆骨凤爪

(一)抽检基本信息。样品名称:麻辣拆骨凤爪,抽样单编号:SC21320000273540198,生产日期:2021-06-20,规格型号:称重。经中检科(上海)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发现,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企业,并对其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查明,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50箱,货值70000元,已销售215箱,库存35箱,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库存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予以查封扣押。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企业立即开展召回工作,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0箱,并主动予以销毁。经查,不合格原因是生产过程中防腐剂配比计算错误。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产品35箱,违法所得3440元,罚款7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天一农产品批发市场李俊峰经营的鳊鱼

(一)抽检基本信息。样品名称:鳊鱼,抽样单编号:SC21320000272645035,购进日期:2021-08-23。经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发现,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该摊位,并对其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查明,该摊位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500公斤,货值34000元,已销售完毕。不合格原因应该是养殖环节违规使用兽药。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铜山区烹艺老徽坊羊汤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信息。样品名称:复用餐饮具,抽样单编号:SC21320000281436417,加工日期:2021-09-04。经徐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发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该羊汤馆,并对其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查明,该羊汤馆所使用的餐具为自己清洗消毒,因清洗消毒不规范导致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姚庄农贸市场皮兵兵经营的梭子蟹、皮皮虾

(一)抽检基本信息。样品名称:梭子蟹,抽样单编号:GC21320000002632233,购进日期:2021-09-16。样品名称:皮皮虾,抽样单编号:GC21320000002632232,购进日期:2021-09-16。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发现,镉(以 Cd 计)项目均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该摊位,并对其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查明,该摊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梭子蟹10公斤,货值1550元;购进该批次不合格皮皮虾10公斤,货值850元,均已销售完毕。不合格原因应该是养殖过程中养殖环境控制不严。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泉山区王静食杂店经营的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信息。样品名称:黑芝麻,抽样单编号:GC21320000002632243,购进日期:2021-09-16。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发现,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该食杂店,并对其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查明,该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5公斤,货值110元,已销售完毕。不合格原因应该是储运不当。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七、铜山区辣也酒店使用的消毒餐具(碗)

(一)抽检基本信息。样品名称:消毒餐具(碗),抽样单编号:GC21320000002632215,加工日期:2021-09-12。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发现,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该酒店,并对其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查明,该酒店所使用的餐具为自己清洗消毒,因清洗消毒不规范导致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八、徐州新和康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徐州易买得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鱼皮花生

(一)抽检基本信息。样品名称:鱼皮花生,抽样单编号:GC21320000002632208,生产日期:2021-08-15,规格型号:250 克/袋。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发现,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企业,并对徐州新和康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查明,该企业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00袋,货值400元,已销售完毕。不合格原因是原料、成品的储运环境达不到要求。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徐州市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企业,并对徐州易买得商贸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查明,该企业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20袋,货值150元,已销售完毕。不合格原因主要是生产厂家造成的。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九、徐州双之德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李干

(一)抽检基本信息。样品名称:李干,抽样单编号:SC21320000280635534,生产日期:2021-06-12,规格型号:250 克/袋。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检验发现,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企业,并对其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查明,该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11袋,货值214.72元,已销售完毕。不合格原因应该是生产厂家在生产过程中质量管控不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0.92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惠欧尚购物广场管理(江苏)有限公司睢宁王集店经营的鲜脆海蜇头

(一)抽检基本信息。样品名称:鲜脆海蜇头,抽样单编号:SC21320000281737571,生产日期:2021-08-30,规格型号:200克 固形物≥55%/袋。经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检验发现,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及时送达企业,并对其实施现场检查和调查。经调查查明,该公司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产品40袋,货值332.8元,已销售完毕。不合格原因应该是生产厂家在生产过程中质量管控不严。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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