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信息公告。具体信息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2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按抽样计划,在重庆市长寿区凤城建新中路371号的长寿区胡记酒坊白酒生产成品库(已检区),对待销售的白酒(品种:高粱酒;生产日期:2021年5月15日;规格:散装53%vol)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10月14日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D21SC07748),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26761-2011《小曲固态法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签上标注酒精度为53.0%vol,而实测值为49.3%vol)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口头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被抽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应于7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同日(2021年10月21日),本案经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共加工生产该批次不合格白酒50L,其中2L作为检样(全部送到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至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之前,抽样剩余78L的该批次高粱酒已对外销售完毕。销售者接到《检验结果告知书》后,主动采取以店堂告示方式通知消费者退货,至11月5日整改期间一直未接到退货,本案中因白酒仅为标识标签不规范,不存在本身质量危害性,期间亦未接到购买此批白酒导致不良反应的报告;已销售的50L白酒中有2L用于抽检检测的样品检验,未销售给消费者。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调查,当事人在加工销售的白酒中虚假标识酒精度,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长寿区胡记酒坊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当事人排查,当事人虚假标识酒精度数一方面源于对酒的密封保存不严形成挥发,另一方面也在于心存侥幸、随意标识。整改情况:当事人在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立即采取以店堂告示方式通知消费者退货,同时更新自己的存储设施,提升白酒存储密封度,保证经常性自检、更新实时情况,强化相关法律法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