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38号)。
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38号)
关于台州市路桥杨成英蔬菜店处置情况说明:
一.不合格青豆芽基本情况
名称:青豆芽;《检验报告》:( NO:332100001374);抽检日期:2021年8月11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台州市路桥杨成英蔬菜店;检测结论:青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9月14日,执法人员将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后对当事人食品店现场进行检查,我局于2021年9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截至2021年11月22日,未接到消费者关于对当事人店销售青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不合格的相关投诉。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店销售的青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不合格,当事人店经营不合格的青豆芽,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方营业执照,票据,合格证明等。2021年8月11日上午当事人从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四号桥菜市场内的经营户微信号叫菜百万那进的青豆芽,购进5.2斤不合格批次青豆芽,总共14元,被抽检人员抽检5.2斤,总共20.8元,违法所得6.8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系违法行为。
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8元;
2、罚款3000元。
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和合格证明等。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决定处罚如下:
给予警告。
综上,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决定处罚如下: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8元,罚款3000元,两项总计3006.8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过排查,系当事人没有完全履行对青豆芽进货查验等造成的。我局要求当事人严格履行对食品进货查验,保证产品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