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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玉环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1号)

2021-11-25 14:47:2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台州市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1号)。

台州市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1号)

关于对玉环碧纯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抽样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碧沃饮用纯净水的检测报告的内容有:报告编号:No:F20212751;食品名称:碧沃饮用纯净水;购进日期:2021-08-11;被抽样单位名称:玉环鼎信纯净水商行;标称生产者名称:玉环碧纯纯净水有限公司;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玉潭圣洁饮用纯净水的检测报告的内容有:报告编号:No:YHSYJ/JD20210213;食品名称:玉潭圣洁饮用纯净水;购进日期:2021-08-25;被抽样单位名称:玉环碧纯纯净水有限公司;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1年09月26日和2021年09月18日,依法将上述2份抽检检验报告进行送达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饮用纯净水。

2.产品控制情况:经核实,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饮用纯净水均为玉环碧纯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我局已立案查处。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生产铜绿假单胞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饮用纯净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系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时,当事人因生产的饮用纯净水经检测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标准要求于2020年11月23日被我局处罚,具有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另,当事人2020年11月23日被我局处罚后已进行整改,并提供了三份抽检日期为2021年的检验报告,其铜绿假单胞菌均符合标准要求。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82元;2、罚款55000元。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于2021年9月28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陈述不合格原因为在空桶及盖清洗消毒工序中,员工未按要求操作,消毒不彻底。当事人已加强员工培训管理,规范操作。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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