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22日,浙江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十三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十三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蟹糊,现将抽样编号为DC21330900301131381的不合格蟹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怡岛路510至536号(商贸惠众B-10)的舟山市菜篮子服务有限公司惠众广场直供店销售的蟹糊,其挥发性盐基氮项目实测值为43mg/100g,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的≤25mg/100g的标准指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
2021年9月22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对舟山市菜篮子服务有限公司惠众广场直供店立案查处。经现场检查,在冰柜内发现与抽样同批次的东海渔嫂牌蟹糊5瓶,生产日期2021年1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规格:270g/瓶,均未开封。经查明,经营期间,当事人总公司从舟山市东海渔嫂水产有限公司处以15元/瓶的价格购入不合格东海渔嫂牌蟹糊400瓶,共支付6000元货款。后于2021年7月31日通过物流配送其中20瓶到当事人处,当事人以18元/瓶的价格销售。2021年9月7日,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被本局查获。至查获日止,当事人共销售15瓶上述不合格蟹糊,销售金额270元,涉案货值金额360元,违法所得45元。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本局于2021年11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舟市监新告〔2021〕201号),告知当事人责令其立即改正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蟹糊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理如下:1、免予处罚;2、没收上述不合格蟹糊5瓶。本局经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蟹糊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理如下:1、免予处罚;2、没收上述不合格蟹糊5瓶。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