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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湾海关关于日照云影贸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字〔2021〕0126号)

2021-11-22 17:52:0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1月22日,深圳海关网站发布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字〔2021〕0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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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圳关检罚字〔2021〕0126号)

日照云影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高阳 ,联系地址:山东省日照高新区智慧谷园区3号 楼6层201室 ,联系电话:18443179344 ;

2021年11月10日,日照云影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司机驾驶粤ZYC67港持报关单 534520210450750057 (载货清单5100605763882)以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贸易方式向深圳湾海关申 报出口货物一批,经海关现场查验发现报关单534520210450750057下第2项申报家具柜104千克 ,第6项申报模具113千克,第8项申报加湿器172千克,实际均未出口;报关单项下第7项申报 无牌电机274千克(558台),实际出口179千克(358台),多报少出95 千克(200台),报关单 项下第15项申报无牌奶油分发器1023台,实际为mosa牌奶油气弹108000支,该奶油气弹为一 氧化二氮气体,属于《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第2561 项,为危险化学品,当事人应报检未报检 ;另查获出口未申报货物:无牌步进电机58台。此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检查(查验)记录表》、《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人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解释报告、查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34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湾海关

2021年11月19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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