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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5批次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2021-11-16 17:25: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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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32期)

公告称,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的《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6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2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7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8期)》,其中涉及南京市5批次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如下:

1、江苏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南京泰山街道星火路分公司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20公斤,共计20公斤,货值552元;已销售20公斤,共计20公斤。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召回。针对企业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当地监管部门正在调查处置中。

2、南京市栖霞区奇星乐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江苏座上客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委托杭州临安恒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口松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6公斤,共计6公斤,货值1439.76元;已销售6公斤,共计6公斤。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召回。针对企业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当地监管部门正在调查处置中。

3、南京市幕府山庄农贸市场黄小娟销售的芹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3公斤,共计3公斤,货值18元;已销售3公斤,共计3公斤。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上游种植环节不当造成。栖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元;罚款人民币100元。

4、南京天绿工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生产的明前毛尖茶,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生产上述产品20袋,共计3公斤,货值320元;已销售20袋,共计3公斤,召回12袋,共计1.8公斤。针对企业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当地监管部门正在调查处置中。

5、南京悦家超市有限公司河西中央公园店销售的标称苏州丰品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酒鬼花生米,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30公斤,共计30公斤,货值1266元;已销售30公斤,共计30公斤。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因销售食用完毕,无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保存不当造成。建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83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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