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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牛蛙)核查处置情况

2021-11-05 17:52:2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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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26号)

关于邱能贵销售不合格牛蛙处置情况说明:

一.不合格牛蛙基本情况

名称:牛蛙;《检验报告》:(NO: FL21080103);抽检日期:2021年8月2日;被抽样单位名称:邱能贵;检测结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1年8月24日,执法人员将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后对当事人食品店现场进行检查,我局于2021年8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对检测结果没有异议。截至2021年11月4日,未接到消费者关于对当事人店销售牛蛙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不合格的相关投诉。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店牛蛙抽检显示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店经营不合格的牛蛙,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方营业执照,票据,合格证明等。当事人向温岭泽国水产品市场外不知名销售者2021年8月1日购进20斤不合格批次牛蛙,被抽检人员抽检4斤,其它已销售完,进价18元/斤,销售价20元/斤,违法所得4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系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召回不合格批次牛蛙,且主动配合调查,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3000元。

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等。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决定处罚如下:给予警告。综上,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决定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3000元,两项总计3040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过排查,系当事人没有完全履行对牛蛙进货查验等造成的。我局要求当事人严格履行对食品进货查验,保证产品合格。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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