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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3号)

2021-11-05 16:17:0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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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3号)

关于仙居县易嘉福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泥鳅核查处置情况说明: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泥鳅;购进日期:2021-8-24;抽样日期:2021-8-24抽样单编号:NCP2133102430623106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核查处置情况: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09月28日将编号:NO2110924289《检验报告》送达该单位,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程序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执法人员对仙居县易嘉福超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未发现上述同批次不合格泥鳅产品已销售完毕,我局于当天立案调查。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泥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泥鳅的进货票据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并能如实说明不合格泥鳅的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主观故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五)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存在商家在购进产品之前,养殖户或供货商在饲养销售时加入了过量的恩诺沙星来进行消炎杀菌导致的产品不合格情况。我局执法人员督促商家在购进产品时要及时索取相关购进票据及供货商信息,并要求其索取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来保证自身,防止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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