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0期)

2021-11-05 12:59:2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0期)。

1636019005(1).png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0期)

我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LT005期)、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十期)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相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涉及我区多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相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市鹿城区仰义叶杨兴水产摊销售的带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仰义叶杨兴水产摊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带鱼,购进日期为2021年7月26日,经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仰义叶杨兴水产摊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履行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1〕51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不履行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温州市鹿城区藤桥林勇自选店销售的肉松嘟嘟面包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林勇自选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肉松嘟嘟面包卷,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29日,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检验,发现其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藤桥林勇自选店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1〕46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生产销售的不合格面包数量少,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7.3.1及7.3.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 17元,罚款 15000 元,合计罚没款15017元,上缴财政。

三、温州市鹿城区南郊叶兰弟蔬菜店销售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南郊叶兰弟蔬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黄豆芽,购进日期为2021年7月15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南郊叶兰弟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与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没有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1〕0915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时间短,违法经营额小,积极配合调查和如实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点第1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7元;3.处以罚款4200元,上缴财政。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不履行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

四、温州市鹿城区滨江景福食品店销售的原味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滨江景福食品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原味瓜子,购进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发现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滨江景福食品店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1〕49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的实际经营面积为27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处以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44元,罚没款合计5006.44元,上缴财政。

五、温州市鹿城区大南昌芬鲜肉店销售的猪肝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大南昌芬鲜肉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猪肝,购进日期为2021年7月7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大南昌芬鲜肉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1〕44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面积不足50平方米,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2元;3.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予以警告。上述罚没款合计5032元。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09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洋溪乡高露村发展 ...

  •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小个专” ...

  • 当前如何加强对有机产品的监管

  • 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的着力点 ...

  • 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全力打造“吉他小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