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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2期)

2021-11-05 12:48: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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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2期)

我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LT007期)与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涉及我区多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相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市鹿城区松台胡玉爱食用农产品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松台胡玉爱食用农产品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姜,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20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铅(以 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松台胡玉爱食用农产品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1〕57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二、温州市鹿城区大南毛林英蔬菜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大南毛林英蔬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姜,购进日期为7月28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大南毛林英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1〕51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不足50平方米,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予以警告。

三、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苏靖伍水产经营部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苏靖伍水产经营部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泥鳅,购进日期为2021年7月30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苏靖伍水产经营部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没有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1〕52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时间短、违法经营额小、积极配合调查,但当事人2020年12月因同类违法行为而被我局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三点第1项、第(七)条第四点第4项、第(七)条第五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80元;3.处以罚款5500元,上缴财政。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不履行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给予警告。

四、温州市鹿城区丰门汪雪涛水产店销售的黑鱼与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丰门汪雪涛水产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黑鱼,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22日-24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温州市鹿城区丰门汪雪涛水产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泥鳅,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21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丰门汪雪涛水产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1〕56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结合我局食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50元;3.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以上罚没款总额共计3350元,上缴财政。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6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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