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3期)。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23期)
我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LT006期)与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涉及我区多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本期处置完毕的相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温州市鹿城区双屿陈新蔬菜店销售的黄豆芽与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双屿陈新蔬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黄豆芽,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10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温州市鹿城区双屿陈新蔬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韭菜,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10日,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双屿陈新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1〕58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造成危害较小,且经营面积为6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款第(1)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8元,并处以罚款3000元,合计3018元,上缴财政。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温州市鹿城区双屿欢欢南货店销售的鸭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双屿欢欢南货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鸭蛋,购进日期为2021年7月13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双屿欢欢南货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未建立完整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1〕546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造成危害较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款第(1)(2)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建立完整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鹿城区黎明路菜市场徐海锋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鹿城区黎明路菜市场徐海锋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泥鳅,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2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铅(以 Pb 计)与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鹿城区黎明路菜市场徐海锋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没有履行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且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1〕52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违法货值经营小、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项第三点第(1)则、《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没有履行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且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四、鹿城区黎明路菜市场毛建丽销售的生姜与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鹿城区黎明路菜市场毛建丽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生姜,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3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鹿城区黎明路菜市场毛建丽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茄子,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3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鹿城区黎明路菜市场毛建丽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没有履行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且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1〕53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违法货值经营小、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项第三点第(1)则、《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没有履行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且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五、温州市鹿城区五马管玉弟水果摊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五马管玉弟水果摊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香蕉,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6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吡虫啉、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五马管玉弟水果摊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没有履行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且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1〕54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违法货值经营小、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项第三点第(1)则、《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没有履行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且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六、温州市鹿城区刘杰蔬菜摊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刘杰蔬菜摊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生姜,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10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中心检验,发现其中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刘杰蔬菜摊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没有履行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且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1〕54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违法货值经营小、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项第三点第(1)则、《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没有履行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且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七、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蔡素萍蔬菜摊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蔡素萍蔬菜摊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生姜,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10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蔡素萍蔬菜摊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没有履行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且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1〕54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违法货值经营小、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项第三点第(1)则、《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没有履行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且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八、温州市鹿城区南汇朱化德蔬菜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南汇朱化德蔬菜店销售的从他人处购进的生姜,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4日,经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发现其中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温州市鹿城区南汇朱化德蔬菜店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编号为“温鹿市监处字〔2021〕521号”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财政。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9日